跳到主要內容區
師資培育中心

教育部重申:師資生於教育實習課程期間不得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

依據教育部103.03.31臺教師(二)字第1030042835A號函辦理
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違規兼代課(理)經查處屬實者,其教育實習資格應予撤銷,已完成教育實習且成績及格取得證明者,應予註銷其證明,並至少1年以上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參加教育實習。
瀏覽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