師資培育中心公告
辦理學分抵免認定之同學請特別注意!!!
依學分抵免辦法規定:
學生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,其修習學年度至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(學科)認定時間已超過十年者,不予認定。專門課程術科不在此限。
以上所稱認定時間係指最後認定時間;例如:申請加科或加類科,在校內辦理學分抵免時,該學科認定時間尚未超過十年,但等到報部請領教師證時,師大會再作一次審查,這時如果學科認定時間超過十年,那麼就會被剔除退件。
通常學校這裏會有初審,在報部時會再做一次複審,中心都會苦勸同學,不要報著僥倖心態,把時間算得剛好,以免被剔除退件。只是同學們都聽不進去,中心在此,再一次提醒同學,(學科)認定時間已近十年者,應重新修讀,請勿提出抵免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