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心提醒 有關師資培育新舊制相關規定(先實後檢、先檢後實)
依《師資培育法》第21條第2項規定,
本法於106年5月26日修正條文施行前,
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,
得於十年過渡期間(107年2月1日至117年1月31日),
依舊制「先實後考」方式取得教師資格。
逾期者,應依新制「先考後實」辦理,
並須重新完成半年教育實習,
以確保師資培育品質。
師資培育中心
依《師資培育法》第21條第2項規定,
本法於106年5月26日修正條文施行前,
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,
得於十年過渡期間(107年2月1日至117年1月31日),
依舊制「先實後考」方式取得教師資格。
逾期者,應依新制「先考後實」辦理,
並須重新完成半年教育實習,
以確保師資培育品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