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師資培育中心

 

中心提醒 有關師資培育新舊制相關規定(先實後檢、先檢後實)

依《師資培育法》第21條第2項規定,

本法於106年5月26日修正條文施行前,

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,

得於十年過渡期間(107年2月1日至117年1月31日)

依舊制「先實後考」方式取得教師資格。

逾期者,應依新制「先考後實」辦理

並須重新完成半年教育實習,

以確保師資培育品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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