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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教育實習學生至少完成性別平等教育研習2-3小時一案

一、依鈞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臺教師(四)字第1132601877號辦理。

二、為提升教育實習學生對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知能,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,實習學生須完成性別平等教育研習2-3小時,或納入實習機構辦理相關內涵之研習活動辦理或採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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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教育實習學生至少完成性別平等教育研習2-3小時案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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